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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统计年鉴中的社平工资统计数据的咨询和建议
来信人: 庞** 来信时间:2019-06-19 11:32
    1、2017年统计年鉴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数为5162103人,工资总额为33237088万元,平均工资为65150元。请问平均工资不是应该等于工资总额除以人数的吗?为何不等?   2、在城镇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中出现了平均人数和年末人数,但是城镇非私营单位统计数据中未出现平均人数和年末人数,只有就业人员数,如果社平工资的计算取数取的是平均人数,是不是应该也把平均人数在统计表中反映出来?最起码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基本逻辑关系要让人看上去明了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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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人社处 回复时间:2019-06-27 08:08

 你好!

         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5162103人是年末人数,工资总额为33237088万元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累计数,平均工资65150元是工资总额除以平均人数得到,平均人数等于工资总额除以平均工资。

         2、城镇私营单位公布了平均人数和年末人数,是因为城镇私营单位中20-99人单位是抽样调查,全部20-99人单位的年末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的总数是推算得到。

        3、城镇非私营单位数据是全面调查,全省非私营单位总数是各个单位数据超级汇总而成,不象私营单位需要推算。

        感谢你对统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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