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贵行《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金融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函》(合银函〔2019〕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开展此项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1年4月。
请贵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期间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安徽省统计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