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宿州市营商环境评价调查方案〉的请示》(宿统〔20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该调查方案。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宿州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
请你局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期间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方案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安徽省统计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