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桐城市城市
园林绿化公众满意度调查的批复
皖统函〔2019〕49号
桐城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开展桐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请示》(桐统字〔2019〕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此项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桐城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19年7月。
请你局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在实施前,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附件:桐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2019年6月10日
安徽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