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修订〈六安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六统〔201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修订并实施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六安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2018年年报有效期至2019年7月,2019年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20年3月。
请你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制度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安徽省统计局
2019年3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