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省统计局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及规章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16-08-26 10:31被阅览数: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824日     


 

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严肃统计纪律,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督查对象

省统计局从事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及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相关业务的处室、事业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收集统计资料。新增、调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有依据,调查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调查方式是否有效;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基本单位统计制度及名录库管理规定,及时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确保各专业统计调查名录准确有效;

(三)《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主要指标的审核评估时间、工作流程、评估办法等是否按规定实施;

(四)《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及数据审核流程图》执行情况,数据的收集、审核、评估、提供和相关业务指导中是否有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况;

(五)《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数据质量监控情况通报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对统计数据做到即报即审,是否按要求进行核实和对账销号,是否对核实或回复存在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六)对统计执法检查、巡查中或统计业务指导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是否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整改;

(七)其他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统计数据质量问题。

三、组织领导

省统计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统计数据质量督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督查工作,研究解决督查中的重大问题。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督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人员库,根据督查工作需要从人员库中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抽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督查工作。

四、督查方式

(一)常规督查。每季度实行一次全面检查,季后25日前完成督查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季度检查内容可有不同的侧重。

(二)专项督查。对统计数据质量管控重点领域、受到媒体或基层举报的单位,及时开展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工作。

常规督查可与专项督查结合进行。

五、督查程序

督查程序包括启动、检查、报告和反馈4个步骤。

(一)启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任务要求,确定督查对象,提出督查事项,制订督查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成立督查组,并向督查对象发出督查通知。

(二)检查。督查组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情况,现场比对、抽查核实等方式,对督查对象执行各项规定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各督查对象应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如实向督查组提供真实信息。

(三)报告。各督查组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形成督查材料,并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督查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材料应当对督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和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作出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意见。

(四)反馈。督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召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工作例会,反馈各督查对象统计数据督查情况并督促问题整改。

六、督查结果运用

省统计局将统计数据质量督查结果作为处室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督查中发现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及数据审核流程图的通知》(皖统办〔201612号)和《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问责暂行办法》(皖统办〔201634号)实施责任追究。如发现有意隐匿、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制度由安徽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16824日起施行。

 


下载: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督查制度.docx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