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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0-04-22 15:43被阅览数: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已经41310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422

此件公开发布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

行为发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统计环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有效化解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落实统计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统计人员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二章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第四条 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内容。

第五条 推进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推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第六条 增强统计机构统计法治意识。组织统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各级统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专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专题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意识。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省统计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设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第三章 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第八条 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统计机构不得作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建筑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能源消费强度、招商引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指标总量、增速、位次目标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不得向地方政府提出通报、约谈的部门或统计调查对象名单。

第九条 坚决杜绝违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统计机构不得将统计指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会议、文件、调研、电话、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下达统计指标任务,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统计指标任务、指定数值区间等上报统计数据,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数据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每年对部门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1次检查,对未经审批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杜绝违法对外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全面清理纠正要求统计机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文件和做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电话、微信、批签、讲话、跑数要数等。

第四章 加强数据审核、现场核查、总体评估和发布解读

第十三条  加强数据生产全流程管控。建立健全企业(项目)出入库管理、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疑似问题现场核查、统计数据发布和解读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项目)出入库管理。根据规模(限额)以上企业(项目)出入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比对,规范审核企业(项目)增值税申报表、项目批复文件等出入库材料,现场核实企业(项目)真实情况,并按谁核实,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严格按照各专业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要求,综合利用大数据技术、部门行政记录(如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数据)、与上月及同期对比等方式方法,验证评估数据质量。对发现数据异常波动的地区和企业(项目),下发查询清单,督促下级统计机构或统计调查对象认真核实。

第十六条 加强疑似问题企业(项目)现场核查。建立疑似问题企业(项目)库,认真组织现场核查,每个市月度现场核查数不少于20个。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问题企业(项目)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不达规企业、僵尸企业、借壳企业、空壳企业和注吊销企业不退库继续报数以及超期上报、过期(改头换面)再报数、无中生有报数、打捆报数和漏报、少报、瞒报等问题。

第十八条 杜绝违规代填代报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报表。按月梳理企业(项目)上报统计数据IP地址,对发现的填报用户IP地址为统计机构的、5个以上相同IP地址的企业,及时下发下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九条 健全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结合《安徽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地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机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数据协调性检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地区运用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工作巡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专项指标抽查以及针对性检查结果评价数据质量办法。

第二十条 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加强对外提供数据管理,做好宣传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及风险防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第五章 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第二十一条 推进三个规范落实。巩固首席统计员制度,保障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入库单位统计人员要及时跟进培训到位;结合省统计局联系县(市、区)制度,加快推进县级、乡级、部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源头数据管理。督促调查对象规范设置原始记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计算方法。结合省统计局统计服务千企行动,探索建立统一的统计台账,消除随意报数。

第二十三条 减轻基层统计负担。全面摸排自行制定的统计报表情况,及时清理不必要统计报表和指标,着力解决基层统计报表过多、过滥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数据波动异常地区、企业调研。对举报多发、易发地区加强数据监测,加大现场调研力度,及时了解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统计报表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统计违法风险隐患。县级统计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调研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统计系统队伍建设。强化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关心关爱统计干部,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了解人员思想动态、诉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营造风清气正的统计生态环境。

第六章 强化统计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十六条 拓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来源。通过在政府网站、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微信、微博等媒体公开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主动掌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严格实行统计违法线索上报制度,逐级上报本级掌握的统计违法线索。

第二十七条 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认真组织核查上级统计机构转交、本级统计机构专业移交、群众举报等统计违法举报线索,规范主要统计指标检查方法,严格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统计执法公示制度、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得阻碍、干扰、对抗统计执法检查,更不得主动为统计造假出谋划策。

第二十八条  坚持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每个市级统计机构每年直接或组织县(区)抽查规模(限额)以上企业(项目)数不少于100个、不高于在库企业(项目)数的5%。各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必须实现县(区)全覆盖,抽查办理结果上报省统计局。

第二十九条 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对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办中认定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做好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及时将有关责任人处分处理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条 依法依规追究统计违法企业法律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因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属于《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企业,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探索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原则上所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要进行内部通报,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专题报告本地区统计法治建设情况,及时报告本地区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每年12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书面报告上级统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04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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