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参考我省历次人口普查和近年人口调查经验做法,并结合前期调研和年度常住人口调查情况,起草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27家省直单位和各市政府的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情况公开如下。
单 位 |
意见建议 |
省委网信办 |
第4页第1-2行中“公民身份号码”建议改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
省政府政研室 |
我室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服务、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等任务,人手少、任务重,建议不将我室列入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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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
1.建议将第六大项第一小项中“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修改为:“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其他部门可在行政服务中作参考,但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2.根据历次人口普查的惯例,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人口普查一项重要环节,建议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
省妇联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委台办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卫健委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农业农村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市场监管局 |
没有修改意见 |
团省委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民政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民委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管局 |
没有修改意见 |
武警安徽省总队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发改委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财政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广电局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人社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总工会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军区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住建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外办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应急管理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司法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委宣传部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通信管理局 |
没有修改意见 |
省教育厅 |
没有修改意见 |
宿州市 |
建议将“二、普查内容时间”的“内容包括”改为“主要内容包括”,以保持与国家普查方案一致。 |
宣城市 |
建议参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国统字﹝2019﹞36号)文件,在“三、普查组织实施”中,明确普查借调人员及兼职人员的补贴。 |
淮南市 |
1.建议将“二、普查内容时间”修改为“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2.建议明确普查对象为:“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
阜阳市 |
建议将《通知》“二、普查内容时间”中,加入“普查对象”内容 |
滁州市 |
建议:在普查经费保障部分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贴发放指导性意见内容,以便基层科学准确地编制本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预算,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
六安市 |
1.建议对“三、普查组织实施”中“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做出具体要求,明确对基层招聘普查员的补贴标准。 2.在“四、普查经费保障”中“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建议明确“共同负担”的市、县(区)各级具体经费比例。 3.建议在“四、普查经费保障”中增加“对贫困地区人口普查经费支持”,明确普查采集设备购置及使用经费来源。 |
淮北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合肥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马鞍山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铜陵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芜湖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池州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安庆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黄山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亳州市 |
没有修改意见 |
蚌埠市 |
没有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