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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19-12-12 09:02被阅览数:

安徽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经常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事业费使用管理原则:

——保基本。切实保障人员经费、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及基本业务工作经费。

——保重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重点保障统计中心工作及统计改革创新。

——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省领导四三四工作要求,加强经济形势预测预判,开展形势分析和课题研究;打好脱贫攻坚战,加大定点帮扶村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勤俭节约、合法合规、经得起审计巡视。

第三条 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是指国家统计局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基本支出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住房改革支出经费;项目支出经费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专项统计业务费、专项普查经费、统计抽样调查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统计局本级和市、县、区统计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中央事业费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每年预算。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统计系统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住房改革支出经费。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统计系统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普查及大型调查项目等。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如下流程编制:纳入项目库、编制项目预算申请、审核报送国家统计局、下达预算、预算执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以补助费等名义,使用本级预算资金向下级预算单位转(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经费,确需由下级单位完成且未纳入下级单位预算的专项任务,需采用报账制列入本级预算支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住房改革支出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住房改革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支出;公用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核定的标准列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二)基本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中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统计局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年末一般不予结转。 

(四)基本支出结余要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各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优先使用以前年度结余。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的管理

(一)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支出、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支出、普查及大型调查项目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在部门预算中,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为完成项目而发生的特定支出。用于保障项目各环节的各项活动,包括项目设计、组织实施、数据处理、数据发布、项目评价等环节。

(三)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级管理,分级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以及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开支,需严格执行中央政府采购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专用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试制专用统计调查设备,对现有统计调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工具购置费用。

(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信息网络、软件建设等方面的费用,如信息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更新费用等,以及购置统计调查配套系统及更新所发生的费用,如卫星测绘数据、电子地图、名录库数据等。

(三)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印制与项目有关材料的费用。

(四)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本单位编制内人员。

(五)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办公业务用房、宿舍、库房、特殊设备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有关设备、系统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六)水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设备运行发生的,以及租赁的各种场所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或应该分摊的水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

  (七)邮电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固定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支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九)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业务试点、专业交流、数据核查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等。差旅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维修(护)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相关设备仪器、装置等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一)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规定程序报批后准予召开的项目论证、项目部署、项目协调以及业务研讨等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规定程序报批后准予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发生的费用。培训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劳务费,指项目长期或临时聘用的统计调查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费用、误餐费用、交通补贴等,以及委托外单位或人员从事相关劳务而发生的翻译费、稿费、评审费等。劳务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给本单位编制内人员。

  (十四)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业务而支付的费用。委托业务费采取直接报账或转拨的方式管理,若转拨,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实施拨款。统计系统预算单位之间不得列支委托业务费,如有委托业务发生,应通过预算的方式安排。

(十五)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科目外的支出,包括商品支出和服务支出。

第十五条 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比照第十四条开支范围列支,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统计局负责对市级统计局中央事业费预算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县(市、区)局中央事业费的监督管理由各市统计局负责。

第十八条 省统计局每年开展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预算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对在中央事业费使用和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省统计局原有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4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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