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二、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调查机构已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三)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该表可向安徽省统计局免费索取。
2、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3、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4、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5、安徽省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1.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提交(https://www.ahzwfw.gov.cn/)。
2.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3.通过挂号(快递)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收件人:安徽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30001。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字样。
(二)接收申请材料
安徽省统计局收到调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安徽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安徽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徽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安徽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安徽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安徽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安徽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安徽省统计局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申请机构也可在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到安徽省统计局领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须由申请机构派人或委托他人前来领取。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前来领取的,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2.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安徽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五、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安徽省统计局
受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服务电话:0551-62287177 (传真:0551-62299710)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邮政编码: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