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操作指南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19-12-18 09:39被阅览数:

一、申请范围

申请机构注册地及调查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向安徽省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三、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3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单位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安徽省统计局免费索取。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安徽省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安徽省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安徽省统计局免费索取。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安徽省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安徽省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1.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提交(https://www.ahzwfw.gov.cn/)。

2.派人直接提交,提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3.通过挂号(快递)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收件人:安徽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30001。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第2项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并应在其信封显著位置标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字样。

(二)接收申请材料

安徽省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安徽省统计局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安徽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徽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安徽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安徽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1.安徽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安徽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安徽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安徽省统计局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申请机构也可在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到安徽省统计局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须由申请机构派人或委托他人前来领取。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前来领取的,注销《涉外调查许可证》。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且只提交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第2项材料复印件的,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时需提交上述材料原件供核验。

2.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安徽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六、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安徽省统计局

受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服务电话:0551-62287177 (传真:0551-62299710)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1309室

邮政编码: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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