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贵厅《关于申请开展<工业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测>的函》(皖经信运行函〔2020〕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2年2月。
请贵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附件:工业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监测方案
安徽省统计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