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省统计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安徽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工作监测通报考核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18-12-26 16:30被阅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推进统计政务信息公开水平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宣传统计、反映发展、服务社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版块是门户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信息维护工作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政府网站信息维护时限要求。

第三条  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安徽省统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的事项不予公开外,其他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监测、通报范围包括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各责任栏目维护情况;考核范围仅包括政务公开版块主动公开各责任栏目。

 

第二章 监测预警

 

第五条  省统计局开发门户网站信息维护监测预警系统,不间断监测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维护情况,以短信提醒和办公内网信号灯预警附加文字说明2种方式,提醒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及时维护信息。

第六条  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各责任栏目,根据政府网站信息维护有关要求,以及省统计局工作实际,分为有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无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2种类型。

第七条  监测预警系统对有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按照《附件1》各栏目确定的更新时限,分别提前10个自然日和提前1个自然日通过短信、办公内网信号灯2种形式,提醒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及时维护信息。

第八条  监测预警系统对无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按照《附件2》各栏目确定的责任单位,默认每间隔半年自动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发送建议更新信息短信。

第九条  监测预警系统对省统计局门户网站所有栏目信息维护时限监测,均以上一条信息发布时间为起点,以更新信息当日为终点,对照各栏目的维护时限作出是否逾期判断;如监测栏目已发生逾期未更新,且继续未更新,以逾期之日的次日,作为下一次逾期监测的起点时间,判断是否再次逾期;如监测栏目已发生逾期之后进行补充更新,以补充更新之日起作为下一次逾期监测的起点时间。信息维护情况均以网站后台服务器记录为准。无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接收建议更新提醒短信后,未更新信息不列为逾期情况。

第三章   

 

第十条  省统计局网管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通报各单位责任栏目维护情况,每年1月份通报上年度各责任栏目维护情况,年度内根据工作需要随机通报各责任栏目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  通报以监测预警系统记录数据为依据,自动生成如《附件1》《附件22种形式表单,公示各责任栏目维护信息条数以及是否逾期及逾期次数。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办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门户网站各责任栏目信息维护情况年度通报结果为依据,选取汇总政务公开版块各责任栏目信息维护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汇总计算各单位总得分,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有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明确各责任单位负责的所有责任栏目赋予80分的基础分值,实行加减分制,在所有负责的责任栏目中任一栏目每发生1次逾期情况扣10分,直到基础分值扣完为止;在所有责任栏目中任一栏目按维护时限计算全年应更新信息总条数的基础上,每增加更新一条加2分。该类栏目加减分后总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在遇有相关责任栏目确未产生相应信息,责任单位可在维护时限内作说明性更新,更新后该栏目不扣分。

第十四条  无维护时限要求责任栏目实行加分制,各责任单位应坚持能公开、尽公开原则,维护充实信息,年度内每更新一条信息加2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版块各责任栏目信息提交权限向所有处室开放,对已明确责任单位的栏目,责任单位在维护时限内未更新信息,但主动协调非责任单位或非责任单位主动提交信息并经审核发布,保证各责任栏目信息维护正常的,不对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同时给予非责任单位提交发布的信息每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办每年初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汇总计算上年度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得分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得分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总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并按4%折算后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省统计局门户网站责任栏目划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责任栏目设置、责任划分等依据政府网站工作要求和省统计局工作实际,适时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栏目责任划分、更新时限等将在省统计局办公内网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网管办、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监测通报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