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号: 002986336/202001-0018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统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19-12-31
发文字号: 皖统办〔2019〕3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有效
标  题: 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安徽省统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2287177

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

皖统办〔2019〕34号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统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统计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统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象、时间、事项、内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统计执法决定和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安徽网站集中公示。

 第九条  统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在省局门户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条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统计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统计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
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docx

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公示制度.pdf

安徽省统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