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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安徽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1-01-18 13:11被阅览数:

省自贸办:

你办《关于申请审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自贸办;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2年2月。

请你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附件:安徽省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docx

安徽省统计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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