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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 《芜湖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1-05 16:59被阅览数:

芜湖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修订〈芜湖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芜统〔202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修订《芜湖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并按该制度开展工作。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芜湖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2021年统计年报的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22年定期报表的有效期至2023年2月。

请你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省统计局设管处提供调查数据。请在收到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备案。


附件:芜湖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doc



安徽省统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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