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9-13 16:13被阅览数: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实施机构 备注
1 统计数据发布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3.安徽省统计局“三定”方案(皖政办〔2009〕76号)第六条:组织省辖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省统计局综合处
2 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统计局综合司2022年3月17日下发《2022年统计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要求,办好第十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坚持公开透明,提升政府统计形象。 省统计局研究室
3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指出: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筹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本机构及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5 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四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统〔2021〕21号)第二十条:省统计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省统计局设管处
6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室
7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统〔2020〕17号):第七条。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意识。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省统计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设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入库单位统计人员要及时跟进培训到位。
5.省统计局为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省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设管处及相关专业处室
8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省统计局综合处、各专业处室
9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人口处、农村处
10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局“三定”方案(皖政办〔2009〕76号)第七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省统计局综合处及各相关专业处室、事业单位
11 《安徽统计年鉴》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省统计调查队
12 统计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2.《安徽省统计局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皖统办〔2018〕45号),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每项课题经费在《安徽省统计局课题研究招标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审通过后10日内再支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经费。课题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结题验收,未超过两个月的,扣除经费总额的10%;超过两个月以上,将不支付余下经费,对已拨付的部分经费,视开支情况予以追缴。课题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大型普查办公室
13 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
14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
15 拟入规单位申报指导服务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共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
《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年度和2022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21〕39号):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
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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