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9-15 10:35被阅览数: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1

行政许可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2

行政许可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3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组织审核,期间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14日内还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省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组织审核,期间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14日内还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内)。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省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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