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统函〔2022〕145号
芜湖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人才资源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的请示》(芜统〔202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芜湖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 2022年统计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8月。
请你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附件: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