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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池州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发布时间:2023-03-20 09:57被阅览数:

池州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修订<池州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池统〔2023〕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池州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2022年统计年报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23年定报有效期至2024年1月。

请你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池州市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pdf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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