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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4-02-20 08:34被阅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省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行、预算科目、项目归类、资金用途、支付金额、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支付时间、银行清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年度预算指标、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4.是否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5.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8.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等;

9.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退票和退款业务;

4.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5.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九条 预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及时修订公布《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目录》(见附件)。

第十条 系统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阻止类,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提醒、财政审核和阻止。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预警级别的业务,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预警级别为级的业务,系统自动记录,提示省财政厅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二)对预警级别为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办理支付。

(三)对预警级别为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转省财政厅人工审核。

(四)对预警级别为阻止类的业务,预算单位不能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触发级预警的支付申请,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触发级、级预警,以及虽未触发预警、但事后筛查发现监控疑点信息的业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资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报表等资料。

(三)约谈走访:对电话和调阅资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四)实地核查: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机构等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省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省财政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整改。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省财政厅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预算单位未在限期内落实省财政厅书面整改意见的,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结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情况下浮其代理服务费,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条 相关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核查情况通报2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五章  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日常动态监控反映的共性问题、潜在风险和关注事项等,反馈给预算部门和单位,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点关注事项等,编制专题分析报告,反馈给预算部门,为相关问题处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月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策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控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二)建立健全与省级预算部门、代理银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四)加强监控结果运用,分析反馈动态监控和违规处理情况;

(五)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据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模块。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省财政厅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与省财政厅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二)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资料。

(三)对省财政厅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及退票、退款。

(二)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收支、清算和账户信息传输至省财政厅。

(三)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四)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五)主动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1521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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