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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发表时间:2021-01-25 15:38被阅览数: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统计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加强高层次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采取书面述职、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合格,专家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统计师。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表明其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统计设计和实务能力,以及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在统计专业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三年和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坚持依法统计,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九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任职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除应具备第二、三章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力素质条件

1.熟悉并掌握较为系统全面的统计理论知识,并能够将所掌握的统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调查研究,撰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之一: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者统计调查项目;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省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或者省级统计业务课题研究项目;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3.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4.发挥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业绩条件

担任高级统计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或者3项市(厅)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组织实施4项统计调查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3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3.主持或承担2项省级(含国家部委)或3项市(厅)级与统计相关的科研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研究报告或论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3本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等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1次,或者获得市(厅)级一等以上奖项2次,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6.在工作实践中创新工作方法并被全国推广应用。

(四)论文论著条件

担任高级统计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在县区以下事业单位(非参公)工作的人员,上述要求的论文为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5万字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国家统计局全国优秀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在全国统计建模大赛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以上奖不少于2次。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全省统计分析大赛优秀作品评选,或者个人或作为团体领队在全省统计系统数据处理业务技能大赛中,获二等以上奖2次以上。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3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被授予国家级或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统计机构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先进集体称号。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国家统计局全国优秀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在全国统计建模大赛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不少于2次。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在全省统计分析大赛优秀作品评选,或者个人或作为团体领队在全省统计系统数据处理业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不少于2次。

5.主持设计4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5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6.组织实施3项国家级、4项省(部)级,或者6项市(厅)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10项统计调查项目。

7.组织编辑6本全国、全行业(部门)、省(部)级统计资料,或者8本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10本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8.主持完成4项国家级、省(部)级, 或者5项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的相应年限。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或因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尚在失信期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在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中,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涉及的年限按周年计算。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量。

(三)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四)所称是指:省辖设区的市。

(五)所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是指:援疆、援藏、援青或援外工作。

(六)所称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是指:在乡镇(街道)工作满30年。

(七)所称主要参与者是指:国家级研究课题排名前8,省(部)级排名前5,市(厅)级排名前3

(八)所称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中国统计》、《调研世界》杂志收录的期刊。论文、论著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须经中国知网查重,重复率不超过30%

(九)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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