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01-17 08:55  被阅览数: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安徽省统计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活动。

安徽省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工作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安徽省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安徽省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配合。

第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安徽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六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安徽省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每年适时开展不少于1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安徽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安徽省统计局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市。

(二)以市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2个乡镇(街道、园区),在每个乡镇(街道、园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县(市、区)的工作要在选定的市级统计机构进行。在市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安徽省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市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2.在每个抽中的县(市、区)各抽取1—2个乡镇(街道、园区)。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园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乡镇(街道、园区)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园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三)以县(市、区)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内随机抽取3—4个乡镇(街道、园区),在每个乡镇(街道、园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县(市、区)的工作要在选定的市级统计机构进行。在市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安徽省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市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2.在抽中的县(市、区)随机抽取3—4个乡镇(街道、园区)。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抽取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园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园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四)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2个乡镇(街道、园区),在抽中乡镇(街道、园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县(市、区)的工作要在选定的市级统计机构进行。在市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安徽省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市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2.在每个抽中的县(市、区)各抽取1—2乡镇(街道、园区)。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每个抽中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园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园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抽查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完成抽取县(市、区)、乡镇(街道、园区),也可分批次开展抽取。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三条  以市、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安徽省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五条  对每一专业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市、区)为抽查对象、以乡镇(街道、园区)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徽省统计局依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执法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安徽省统计局各业务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统计局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皖统办〔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