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报统计资料酿苦果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5 17:28  被阅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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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县一家服务业企业,其2015年年报《财务状况》表应于2016年3月8日前网上填报,但该企业到期未报。3月10日,县统计局对该企业进行多次电话催报,但该企业态度恶劣,拒绝补报。3月13日,县统计局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对单位负责人林某普及了统计法知识,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下达《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企业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前补报统计资料。但林某收到《催报通知单》后仍未指派专人办理补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依然拒绝补报统计资料。

至此,县统计局认定该企业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4月2日,县统计局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向林某送达并当场宣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林某配合统计局的统计执法工作,但林某仍未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拒不签收,执法人员作留置送达。该企业收到文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又未要求举行听证。4月10日,县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林某才认识到其统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追悔莫及。

专家解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中的“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案例警示

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相对于迟报统计资料在情节上更恶劣,多数源于企业有关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蔑视《统计法》,然而违法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统计调查对象都应该依照《统计法》,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确履行应尽义务,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报送统计资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