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统计法》: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将受严惩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3-17 09:07  被阅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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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5月,某市统计局会同县统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企业2012年年报及2013年定报中存在多起提供不真实营业收入的违法行为,统计报表中填报的营业收入不及实际账本的50%。检查组当场向企业统计人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企业统计人员先后以公司负责人不在、自己工作疏忽等理由搪塞。经研究决定,市统计局向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市统计局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决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家解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存在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从2015年起,对具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不真实率较高等行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在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