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务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案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0-04-01 11:19  被阅览数:


案情:

X年10月20日,A市统计局贸易处工作人员单某将《国内贸易数据(X年9月份)》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发送至该市商务局综合处李某。李某在该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了《X年1-9月全市消费品市场简况》(以下简称《简况》)。10月21日,A市统计局法规处接到咨询电话,问该市商务局网站上《简况》中发布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与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该指标值为何不一致。接电话后,该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人联合贸易处单某正式向市商务局李某进行了询问,得知系李某误将该市商务局在监测的“重点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的值写作了“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的值。经询问并指正后,该市商务局立即从网站上撤下了《简况》并将经修改正确的重新发布。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A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李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评析: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案中李某误将两项指标值混淆,构成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虽非主观故意,但还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其主动交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改正,所以依法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