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统说法第三期:同一法人注册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商品销售额“打捆”上报,违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信息来源: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2-09-06 08:28  被阅览数: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基础。今天,安徽统计推出统统说法专题第三期,继续用真实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熟悉了解统计法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避免发生类似错误。


案情介绍


      2019年,安徽省统计局执法检查发现,XX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报 “2018111月商品销售额数据时,统计人员将其法人注册的其他3家独立法人企业(安徽XX、淮南XX、淮南XX)商品销售额一并打捆上报,上报销售额2.77亿元,而实际本公司销售额1.09亿元,造成统计数据差错率达15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案情分析


     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采集基础数据,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此案中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其他3家公司虽为同一法人,但均为独立法人企业,应该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能违反统计制度打捆上报。而且,其他3独立法人企业若再单独上报统计数据,还将构成重复报送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警示


     统计人员应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熟悉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和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填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该案中,由于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够,认识上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同一个法人,其注册的公司的商品销售额就可以“打捆”在一起上报,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违反了《统计法》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的规定。